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管理和处置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本站     时间:2020/10/22 15:19:37     点击数:44356     [打印 ]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管理和处置审批

办事指南

 

 

 

 

 

 

 

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2019715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管理和处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和处置审批的申请。

申请人范围: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企业和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

申请人条件:占有、使用有关军工关键设备设施。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598号) 

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办理所属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所属高等院校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中国科学院负责办理所属科研机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提交的文件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登记,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赋予专用代码。

(二)《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管理办法》(科工财审〔2012〕760号)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管理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企业、事业单位以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租赁、担保等方式处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实行审批制。企业、事业单位以报废、报损等方式处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实行备案制。

第八条第二款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审核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置审批或备案申请并报送国防科工局。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企业和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备案工作。

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自收到处置审批或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国家国防科工局。

三、实施机构

(一)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管理和处置备案由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办理。

(二)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审批受国家国防科工局的委托,负责办理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后转报国家国防科工局审批。

四、办件类型

(一)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管理和处置备案属于承诺件。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审批属于初审件。

(二)办理方式:一次办结。

    五、许可条件

   (一)新办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条件:占有、使用有关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申请材料条件:

a)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企业、事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的名称、代号、住所、企业信誉代码、主管部门等;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基本信息,包括设备设施名称、产地、构建时间、原值、性能、状态、资金来源、权属等。

b)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数量、原值、性能、使用等情况;不影响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情况说明,并作出承诺;处置的原因及方式;受让人或者承租人的基本情况。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1)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a)企业、事业单位基本信息不全的;

b)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基本信息不全的。

(2)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审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a)影响国防科研生产能力安全、完整和有效的;

b)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的。

(二)变更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发生以下事项之一的,应进行变更记,登记申报材料同新办一样。

1、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坏、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的;

2、改变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用途的;

3、企业、事业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

4、因技术改造等原因导致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申请材料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管理和处置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xx公司关于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初始、变更)登记的请示

原件

3份

申请人自备

 

2

xx公司关于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有关情况的报告(限于备案事项)

原件

3份

申请人自备

申请材料内容见附件1,并同时填报附件2;同时附涉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含设备明细表)及所涉设备设施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3

xx公司关于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有关情况的请示(限于审批事项)

原件

3份

申请人自备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在收到提交的文件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办结登记;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自收到处置审批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国家国防科工局。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实地核查或书面审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170号云南民族大厦12楼。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64路、58路、96路、52路、111路乙线等公交车到环西桥站下车即到;地铁3号线至市体育馆站下车,沿环城西路步行至云南民族大厦。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170号云南民族大厦12 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审批处。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入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发送《申请材料补正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书通知书》。

(三)审查

受理后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实地核查。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文件将通过机要送达申请人,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直接到窗口领取。

(五)事中事后监管

依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登记信息进行核查;《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国防科工局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情况进行核查。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170号云南民族大厦12楼行政审批处。

2、电话咨询:(0871)65350386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许可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170号云南民族大厦11楼局秘书处

电话投诉:(0871)65321055

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秘书处

通讯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170号

邮政编码:650032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十、附件

   

(一)许可流程图

 

 

 

 

 

 

 

 

 

 

 

 

 

 

 

许可流程图

 

申请人通过机要交换或现场提交材料

            申请人补全材料

经办人作出是否受理          材料不全

申请的决定(2个工作日)   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

 

 

 

 

经办人办理许可申请      书面审查(2个工作日)

 

 

                 经办人起草审核意见                                 实地核查(2个工作日)

 

 

处室领导审核

 

        处置审批

               分管局领导审批 报国家国防科工局

                    制作决定文件                                  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办结

 

附件1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审批申请

材料示范文本

 

一、申请文件

(一)标题

1.XXXX公司关于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有关事项的请示(限于审批事项)

XXXX公司关于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有关情况的报告(限于备案事项)

XXXX公司关于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的请示(限于登记事项)

(二)正文。应包括但不限于建议提纲如下:

1.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①单位简况

②武器装备科研许可情况

③主要军品及科研生产任务完成情况

④历年军工科研生产项目投资情况

2.处置事项的背景、原因和处置方式

3.处置事项所涉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有关情况

①项目来源(项目名称、批复文号等)

②拟处置设备设施基本情况

③设备设施使用情况(主要用途、技术水平、加工或试验工时、对单位科研生产任务的作用)

④不影响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的情况说明(订货情况、科研生产任务等)

4.登记设备设施情况

①项目来源(项目名称、批复文号等)

②设备设施名称、产地、构建时间、原值、性能、状态、资金来源、权属等。

二、申请文件的附件

一)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申请表

(二)承诺书

 (三)辅助说明材料

1.所涉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含设备明细表)

2.所涉设备设施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限处置审批事项)

4.其他补充材料

无偿调拨(划转)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对外捐赠需提供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以及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交接程序等);

出售、出让、转让需提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以及合同草案;

置换需提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的设备设施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以及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报废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报废鉴证报告书。

报损需提供能够证明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有效凭证(专家鉴定文件等),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还需提供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租赁需提供双方草签的租赁协议,包括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等。

 

 

 

 

 

 

 

 

 

 

 

 

 

附件2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审批申请表

 

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名称及型号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专用代码

 

设备产地

□进口   □国产

原值(万元)

 

购建日期

 

所属项目可研批复文件名称

 

所属项目可研批复文号

 

处置方式

 

主要用途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现状及处置原因

 

处置后,不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的措施

 

专家鉴定意见

 

 

 

 

 

专家签字:

                                       期:

不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的承诺

 

设备设施后续处理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单位意见

(签章)

 

 

 

                                 日期:

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意见

(签章)

 

 

 

 

 

日期:

填表说明:

1.每台设备填写一张申请表。该表一式两份,单位意见之前的信息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2.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签章可使用部门章。

附件3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名称及型号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专用代码

 

设备产地

□进口   □国产

原值(万元)

 

购建日期

 

所属项目可研批复文件名称

 

所属项目可研批复文号

 

处置方式

 

主要用途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现状及处置原因

 

处置后,不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的措施

 

专家鉴定意见

 

 

 

 

 

专家签字:

                                       期:

不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的承诺

 

设备设施后续处理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单位意见

(签章)

 

 

 

                                 日期:

填表说明:

1.每台设备填写一张申请表。该表一式两份,单位意见之前的信息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2.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签章可使用部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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