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出口硝酸铵审批
办事指南
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2019年7月15日
外贸出口硝酸铵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外贸出口硝酸铵审批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外贸出口硝酸铵销售活动的企业。
不予受理的情形:1.从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在本行政许可受理范围;2.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二、设立及办理依据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1号)第二十条:硝酸铵的出口,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三)《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信部联安〔2013〕61号)第十三条 企业出口硝酸铵,应当向注册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出口审批手续。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四、办件类型
本许可属于“一次办”事项,并支持在线预审。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从事外贸出口硝酸铵的企业,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申请审批条件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注明硝酸铵外贸出口资质;
3.所提交材料符合申请材料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予以审批条件情形的。
六、申请材料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外贸出口硝酸铵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贸出口硝酸铵申请文件及已填写相关内容的《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进出口合同原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译本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下同);
(六)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提交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国的许可文件原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
云南省国防科工局验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后,将有关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
表1 外贸出口硝酸铵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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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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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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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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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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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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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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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硝酸铵出口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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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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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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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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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译本及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单位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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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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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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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扫描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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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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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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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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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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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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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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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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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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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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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扫描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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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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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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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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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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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扫描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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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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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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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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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合同及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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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扫描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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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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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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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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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原件及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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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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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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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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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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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国的许可文件及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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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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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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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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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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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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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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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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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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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
法定受理时限:5日(指工作日,下同);
法定办结时限:20日。
(二)承诺时限
承诺受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
承诺办结时限:10日。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本行政许可接收方式为网上窗口接收。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自行注册、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审批处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阅,并作出以下决定:
1.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且无法补充完善的,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
申请材料受理后,由军工安全生产保密与民爆处(以下简称安爆处)审批人员,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专用USBKey电子钥匙,登录审批系统,在线办理审批手续。安爆处在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办理结果:网上审核通过并取得审批单号后,企业向审批部门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审批单(一式5份),不再提交其他纸质材料。(2)经审查可以通过补正完善资料后进行审批的,向申请人下发《整改通知书》;3)对不予许可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许可决定送达由行政审批处负责,送达方式:(1)通过快递方式送达;(2)申请人到窗口领取;(3)申请人10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文书送达后申请人应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执》并返还行政审批处存档。
3.信息公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许可结果将在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上公开。
企业完成硝酸铵出口后,应将海关放行签注过的外贸硝酸铵出口审批单返还安爆处一份存档。
(五)备案
(1)备案依据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备案方式
登录民爆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填写相关资料。民爆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mbtj2009.cn/。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170号云南民族大厦12楼 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审批处。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1-65350386
(3)网络咨询。云南省国防科工局门户网站(http://yngfkgj.gov.cn)—网上咨询。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审批处;通信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170号云南民族大厦12楼;邮政编码:650032。
2.咨询回复
能够当场回复的立即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于5日内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1.窗口查询
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170号云南民族大厦12楼 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审批处。
2.电话查询
电话 :0871-65341334
3.网上查询
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网站:http://www.yngfkgj.gov.cn。首页“互动中心-网上咨询”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三)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昆明市环城西路170号云南民族大厦11楼 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秘书处。
2.电话投诉:0871-65321055。
3.网上投诉:云南省国防科工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ngfkgj.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工信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诉讼: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十一、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国防科工局网站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 件
外贸出口硝酸铵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