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管理和处置审批
业务手册
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2019年7月15日
目 录
前言………………………………………………………………………………………Ⅱ
一、受理范围………………………………………………………………………………1
二、适用对象………………………………………………………………………………1
三、办理依据………………………………………………………………………………1
四、实施机构………………………………………………………………………………2
五、许可人员………………………………………………………………………………2
六、批准条件………………………………………………………………………………3
七、申请材料………………………………………………………………………………4
八、办理时限………………………………………………………………………………4
九、许可收费………………………………………………………………………………5
十、许可证件………………………………………………………………………………5
十一、许可办理……………………………………………………………………………5
(一)申请 ………………………………………………………………………………5
(二)受理 ……………………………………………………………………………5
(三)审查 ……………………………………………………………………………6
(四)决定前公开………………………………………………………………………6
(六)决定 ……………………………………………………………………………6
十二、许可证制作与达 …………………………………………………………………6
十三、许可咨询……………………………………………………………………………7
十四、进程查询 …………………………………………………………………………7
十五、事中事后监管………………………………………………………………………7
十六、投诉举报……………………………………………………………………………7
十七、附件 ……………………………………………………………………………8
(一)许可流程图………………………………………………………………………8
(二)表单及文书………………………………………………………………………9
前 言
本手册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是指直接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要的试验设施、工艺设备、试验及测试设备等专用的军工设备设施。
根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会第598号)规定,国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实行登记管理,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构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实行审批管理。
依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规定,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企业和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依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管理办法》(科工财审〔2012〕760号)规定,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委托,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审核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置审批或备案申请并报送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企业和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备案工作;负责收集处置审批或备案申请材料,完成审核并报送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国防科工局收到处置审批申请之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管理和处置审批
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和处置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适用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企业和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办理依据
(一)《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598号)
第七条 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办理所属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所属高等院校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中国科学院负责办理所属科研机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第九条 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提交的文件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登记,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赋予专用代码。
(二)《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管理办法》(科工财审〔2012〕760号)
第三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管理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企业、事业单位以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租赁、担保等方式处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实行审批制。企业、事业单位以报废、报损等方式处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实行备案制。
第八条第二款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审核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置审批或备案申请并报送国防科工局。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企业和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自收到处置审批或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国防科工局。
四、实施机构
(一)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管理和处置备案工作由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办理。
(二)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审批受国家国防科工局的委托,负责办理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后转报国家国防科工局审批。
五、许可人员
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人员应熟悉和熟知《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和《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管理办法》《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管理办法》。
六、批准条件
(一)新办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条件:占有、使用有关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申请材料条件:
(a)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企业、事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的名称、代号、住所、企业信誉代码、主管部门等;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基本信息,包括设备设施名称、产地、构建时间、原值、性能、状态、资金来源、权属等。
(b)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数量、原值、性能、使用等情况;不影响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情况说明,并作出承诺;处置的原因及方式;受让人或者承租人的基本情况。
2、不予以批准的条件:
(1)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a)企业、事业单位基本信息不全的;
(b)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基本信息不全的。
(2)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审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a)影响国防科研生产能力安全、完整和有效的;
(b)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的。
(二)变更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发生以下事项之一的,应进行变更记,登记申报材料同新办一样。
1、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坏、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的;
2、改变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用途的;
3、企业、事业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
4、因技术改造等原因导致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
七、申请材料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管理和处置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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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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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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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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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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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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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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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关于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初始、变更)登记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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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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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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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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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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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关于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有关情况的报告(限于备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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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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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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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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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内容见附件1,并同时填报附件2;同时附涉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含设备明细表)及所涉设备设施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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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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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关于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有关情况的请示(限于审批事项)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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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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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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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在收到提交的文件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办结登记;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自收到处置审批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国防科工局。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现场审查或书面审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九、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许可证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以批复文件的形式印发。
十一、许可办理
(一)申请
(1)收件
申请人通过机要交换或现场投递提交材料。
机要接收: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现场接收: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审批处。
接收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单位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170号云南民族大厦12楼。
(2)收件凭证:通过现场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收件时间以签收时间为准。
(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云南省国防科工局实施。
书面审查主要审查材料的完整性,是否存在有漏报的相关信息;主要审查申请单位的名称、代号、住所、企业信誉代码、主管部门以及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产地、构建时间、原值、性能、状态、资金来源、权属等。
书面审查时限:2个工作日。
(四)决定前公开
本行政许可事项存在涉密内容不公开。
(五)决定
经书面审查并完成实地核查后,经征求意见情况,云南省国防科工局作出审批决定。其中,实行审批制的处置事项,以局发文的形式转发国家国防科工局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实行备案制的处置事项,以局发文的形式做出不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备案;实施登记的事项,以局发文的形式做出不同意登记的决定,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十二、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一)证件制作
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经办处室审查人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批复文件的编写工作,文件编写完成后,经处室领导、分管局领导签署完成后,交由行政审批处出具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办理文件的打印装订和分发工作。
(二)证件送达
作出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申请单位,并通过机要邮寄或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三)归档
根据局文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文件制作完成后统一归档管理。
十三、许可咨询
电话咨询:0871-65350386(不得涉密)
十四、进程查询
电话咨询:0871-65370587(不得涉密)
十五、事中事后监管
依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登记信息进行核查;《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国防科工局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情况进行核查。
十六、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云南省国防科工局秘书处
电话投诉:0871-65321055
信函投诉: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秘书处
邮寄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170号云南民族大厦11楼
邮政编码:650032
十七、附件
(一)许可流程图
申请人通过机要交换或现场提交材料
申请人补全材料
经办人作出是否受理 材料不全
申请的决定(2个工作日) 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
经办人办理许可申请 书面审查(2个工作日)
经办人起草审核意见 实地核查(2个工作日)
处室领导审核
处置审批
分管局领导审批 报国家国防科工局
制作决定文件 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办结
(二)表单及文书
附件1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审批申请
材料示范文本
一、申请文件
(一)标题。
1.XXXX公司关于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有关事项的请示(限于审批事项)
XXXX公司关于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有关情况的报告(限于备案事项)
XXXX公司关于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的请示(限于登记事项)
(二)正文。应包括但不限于建议提纲如下:
1.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①单位简况
②武器装备科研许可情况
③主要军品及科研生产任务完成情况
④历年军工科研生产项目投资情况
2.处置事项的背景、原因和处置方式
3.处置事项所涉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有关情况
①项目来源(项目名称、批复文号等)
②拟处置设备设施基本情况
③设备设施使用情况(主要用途、技术水平、加工或试验工时、对单位科研生产任务的作用)
④不影响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的情况说明(订货情况、科研生产任务等)
4.登记设备设施情况
①项目来源(项目名称、批复文号等)
②设备设施名称、产地、构建时间、原值、性能、状态、资金来源、权属等。
二、申请文件的附件
(一)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申请表
(二)承诺书
(三)辅助说明材料
1.所涉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含设备明细表)
2.所涉设备设施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限处置审批事项)
4.其他补充材料
①无偿调拨(划转)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②对外捐赠需提供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以及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交接程序等);
③出售、出让、转让需提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以及合同草案;
④置换需提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的设备设施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以及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⑤报废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报废鉴证报告书。
⑥报损需提供能够证明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有效凭证(专家鉴定文件等),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还需提供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⑦租赁需提供双方草签的租赁协议,包括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等。
附件2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审批申请表
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名称及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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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关键设备设施专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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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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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 □国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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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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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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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项目可研批复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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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项目可研批复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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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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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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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现状及处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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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后,不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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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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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签字: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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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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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后续处理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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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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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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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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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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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每台设备填写一张申请表。该表一式两份,单位意见之前的信息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2.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签章可使用部门章。
附件3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名称及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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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关键设备设施专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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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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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 □国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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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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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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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项目可研批复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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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项目可研批复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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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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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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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现状及处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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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后,不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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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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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签字: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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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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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后续处理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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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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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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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每台设备填写一张申请表。该表一式两份,单位意见之前的信息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2.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签章可使用部门章。